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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介绍卖淫罪判决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8 12:03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自报),女,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多次介绍他人与卖淫女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并从中收取介绍费。具体包括:

  1、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介绍卖淫女卢某某与嫖客金某某在本区XX镇XX酒店XX号房发生卖淫嫖娼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2、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季某某介绍卖淫女欧某某与嫖客金某某在本区XX镇XX酒店发生卖淫嫖娼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3、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季某某介绍卖淫女林某某与嫖客张某某在本区XX镇XX酒店发生卖淫嫖娼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季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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