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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销售减肥药怎么定罪的
发布时间:2023-09-19 15:43

  张某通过不正规渠道购买西布曲明、藤黄果等原料,按照配方制成减肥胶囊,通过网络贩卖给山东车某,车某又将减肥药卖给了上海的王小姐。王小姐服后感觉失眠、口渴。经报案后事发。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追究张某、车某的刑事责任。

  西布曲明是中枢神经抑制剂,最早用于治疗抑郁症,临床中发现,其减轻体重作用明显优于抗抑郁作用,后被用于减肥药研发。目前,已被证实对心脏和神经系统有极大的危害,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时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以,销售减肥药很容易构成的罪名就是销售、有害食品罪,但是也有一个前提条件是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实践中是否明知,并不是以口供为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主客观情况进行推定,例如:当事人的认识能力,比如说是否有从事过药品经营或学习过相关的专业知识;当事人的进货渠道,是否是正规厂家发货;药品包装,是否标明有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是不是三无产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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