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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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