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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上海经侦抓获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2022-07-26 13:45

  近期,上海公安经侦总队与奉贤公安分局侦破期货公司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投资咨询案件,查获期货投资咨询话术20余本,涉案交易金额3.2亿余元,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王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并对其余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王某团伙是某期货公司的居间人,在无资质下,招募汪某等无期货行业从业资质及从业背景的人员充当讲师,私自设立网站开设直播间,通过网络直播授课、线上组建群聊等方式,分析预测期货品种价格走势并提供具体买卖建议,引导客户进行期货投资交易。

  通过高额交易手续费获取利益,王某团伙还会通过各类话术诱导客户进行多次交易、重复交易,由此增加交易次数,达到获取更多返佣的目的。

  王某团伙在无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下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经营期货投资

  非法经营期货的主要形式

  一、是部分机构以黄金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黄金期货交易。

  二、是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

  三、是期货居间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四、是假冒期货公司名称,设置“网上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投资咨询或代理业务。

上海非法经营期货投资

  非法经营期货的量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上海非法经营期货投资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王某团伙非法经营罪是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期货业务属于大宗商品交易,有交易数额大的特点,涉及到的金额比其他常见的非法经营案件更大,故不能僵化套用其他类型非法经营案件量刑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王某团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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