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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2-07-29 16:07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2021)沪0106刑初1491号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姚某为牟利,将其本人的六张银行卡提供给人使用并收取好处费。经查,姚某的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接收冯某、张某等人因被电信诈骗转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2021年9月7日,被告人姚某被抓获。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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