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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假冒商标罪判决案例之假冒运动品牌鞋
发布时间:2022-08-12 16:10
  【基本案情】
 
  傅某在福建省莆田市租民房开设鞋厂,在未取得“耐克”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吴某、秦某等人生产假冒“耐克”品牌鞋,后销往全国各地牟利。
 
  被告人吴某担任鞋厂剪裁区负责人约8个月,生产假冒“耐克”品牌鞋价值人民币900余万元。
 
  被告人秦某担任仓库搬运工约7个月,搬运假冒“耐克”品牌鞋价值人民币9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在鞋厂及仓库扣押到2.5万余双“耐克”品牌鞋,货值金额人民币160余万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耐克产品。
 
  被告人吴某、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秦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伙同他人生产假冒“耐克”品牌鞋,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秦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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