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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时间:2024-04-10 15:4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虚开发票的具体方式、虚开的税款数额、是否实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等因素。同时,对于单位犯本罪的,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通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引,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一般的税务违法行为有严格的界限,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才构成本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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